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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我市已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市于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规建房〔2016〕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已届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监管,建设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我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结合原办法施行的实践,制定新的《办法》,依法依规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行业健康发展,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行业内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正文和附件《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对《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进行了阐述,对信用信息进行了术语定义,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原则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二)信用信息采集。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明确了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按“谁监管、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信息变更、信用关联、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
(三)信用评价。主要规定信用计分原则,信用评级标准、信用等级评定及更新。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分数,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信用信息披露。主要规定了信用信息的披露原则、披露期限、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其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3年,良好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可按申请延长,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可根据信用修复情况申请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五)信用信息使用。主要规定了各级住建部门根据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
(六)其他。主要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系统管理人员及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七)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
(八)附件《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主要规定信用评价过程中的责任认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相应影响程度,对信用加分和信用扣分标准进行细分,制定了23项良好行为加分项及61项不良行为扣分项。
四、主要亮点
《办法》基本沿用了原办法的整体结构和四个信用等级的划分,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原相关条文进行优化,更具有可针对性和操作性。与原办法相比,新制定《办法》有如下亮点:
一是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如在原办法中使用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在新修订《办法》中统一使用“不良信息”予以替代。
二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为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了事实基础。同时还细化采集信用信息的归类,使相关人员在操作时更为方便明了。
三是信用评级的标准更加明确,更易实施。
四是细化扣分标准,使扣分标准更加合法、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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