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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5 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6日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开展本市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实现与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上报、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开发企业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按“谁监管、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七条 开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开发企业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包括开发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出资状况、资质等级、人员配置信息、财务信息、开发项目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工程建设与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且受到各级政府、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
(一)企业自行申报;
(二)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三)市、区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
(四)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第十条 基础信息由开发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开发企业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按本条规定采集:
(一)市、区住建部门在对开发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信用信息,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人防、人民银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建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者由相关部门及机构直接提供。采集后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凭相关材料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三)其他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供的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应同时提供相关的依据,由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核查后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四)对跨区域经营的本市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文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开发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异议不成立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因认定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证明文件失效或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经市、区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实后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股东为本市开发企业的,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与其股东的信用信息实行关联管理,该开发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记入其股东的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后,非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信用分值=基础信用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开发企业的首次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基础信用分100分;非首次信用评价的,以上一次的信用分值作为基础信用分值。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按照《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市住建部门可根据本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住建部门依照信用分值对开发企业进行年度评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分值120分以上(含120分);
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分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不含120分);
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分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不含100分);
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分值低于80分(不含80分)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而动态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经确认的开发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部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披露。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基础信息披露期限自基础信息披露之日起至企业终止之日起3年止。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自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延长披露期限。
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开发企业已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原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审核认可,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对披露的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住建部门在收到书面核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正确的,予以更正,并按原披露途径予以公告。
住建部门应当对在信息管理平台披露的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级结果为A-D级的开发企业,各级住建部门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下列差异化管理:
(一)A级企业,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信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二)B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实行常规监管。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按规定参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三)C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严格实行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四)D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中增加抽查频次;重点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不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未整改、处理完毕,或多次产生同一类不良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予以加倍扣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否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评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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