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珠海市城市更新协会!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城综〔2023〕47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州新区筹备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做好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30日
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切实做好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树木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的树木,本市的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古树名木以及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农用地、公路和铁路范围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决策、审批、监管等机制。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对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树木迁移、砍伐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划方案阶段对树木保护专章进行审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树木保护专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落实树木保护专章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功能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市、区联动的树木管理信息系统,制定行道树、大树等城市树木的档案登记标准,对行道树、大树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养单位等,并及时上传至树木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本市城市树木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城市树木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出让后,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责任人;项目用地出让前,土地权利人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责任人。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树木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各项措施。
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的过程中应避免对大树以及具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进行迁移和砍伐。
第七条 城市树木保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和管养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树木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相应责任,包括巡查、灌溉、施肥、修剪、扶正、加固和支撑、病虫害防治等,城市树木的日常管养费用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城市树木的修剪应当坚持科学指导、规范标准、安全操作的原则,严禁过度修剪树木。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立项和设计阶段注重对现有树木的保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中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内容征求属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立项文件和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应当委托具备开展树木安全性评估、树龄鉴定、病虫害检测、土壤检测、生境修复等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应有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一人。
第十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城市更新项目单元规划阶段,树木保护专章内容应包含:对项目范围内的现有绿地、连片成林树木、古树名木的现状进行摸查,落实园林绿化管控要求。涉及现有绿地、古树名木,且集中连片分布树木较多的,应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
第十一条 在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树木保护专章内容应包含:
(一)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树木资源调查。包括所有树木的种类、数量、位置、生长状况、立地条件、保护设施现状等,分类编制树木信息汇总表。
(二)对古树名木应进行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现状编制原址保护措施。
(三)对其他树木应提出保护和利用措施。涉及大树的,以原址保留为主;确实需要迁移、砍伐的树木,要论证其必要性。
(四)对严重病虫害、死亡的树木,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的树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树木,应提出合理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的树木保护专章文本应包含一表一图一方案及其他必要文件,具体为:
(一)树木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包括树木生长指标、原生环境描述、现状照片,涉及古树名木的还应提供健康状况及安全性评估结果。
(二)树木保护规划总平面图(含现状图)。
(三)树木保护方案。详述原址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原址保留其他树木的保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依据、场地围蔽保护措施、树木健康维护、立地环境改造及提升、保护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后树木健康监测与日常养护等内容。对于长势濒危的树木,应提出抢救复壮措施;对于无法原址保留的树木,应详述必须迁移、更新的理由,以及迁移树木的后续利用方案等。
(四)其他涉及树木保护工作的说明。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
(一)因城市建设或管理的需要,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复或审批意见的;
(二)修剪无法消除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隐患的。
树木无迁移价值、因各种原因无法迁移、死亡、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需要砍伐的,应当向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经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一)同一项目涉及树木胸径大于二十厘米且数量大于十株以上的;
(二)同一项目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
(三)同一项目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绿地树木一百株以上的;
(四)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林木的。
涉及古树名木迁移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古树名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判断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于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事项,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申请迁移、砍伐的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迁移方案、砍伐施工方案、保护及恢复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
对于不需要进行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的事项,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对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审批: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的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期限内。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批准迁移、砍伐的意见;对于未审核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的意见,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经批准的迁移城市树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验收及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需要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申请,由所在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和审核,再将申请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部门审核意见一并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拟迁移、砍伐树木所在地的现场公示等方式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由负责审批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的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专家论证工作经费由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生态、林业、园林、园艺、城乡规划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参与论证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可从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中抽取。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一)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于论证会前三日将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委托的评审机构,评审机构负责将上述材料及时转送给评审专家,以便提前查阅、了解相关情况。
(二)评审机构应当根据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组织专家实地踏勘现场,同时将项目涉及的树木保护专章、公众意见及其反馈意见等资料提供给评审专家查阅。
(三)评审专家通过听取汇报及查阅相关资料,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并在评审表上签名。
(四)评审专家形成的评审意见表(盖评审机构公章)须提供给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的议题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专家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专家表决的结果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须载明是否通过。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城市树木砍伐、迁移申请,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及时在信用珠海、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迁移、砍伐树木的项目名称、地点、数量等。
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告示牌内容应包含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告示期从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区域内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应将迁移、砍伐的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树木的迁移应当遵循就近迁移的原则。经批准迁移的树木应当在迁移前确定拟迁移的位置,鼓励将其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移植树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二次迁移。确实无法直接利用的树木,可先迁移至具备移植和养护条件的苗圃,待树木生长状况恢复后进行再利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具备回迁或再利用价值的树木,树木迁移的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树木的迁移和养护工作,提高迁移树木的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树木的迁移、砍伐的情况在树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更新和共享,建立迁移树木的统筹利用机制。
公用项目绿化、公益性复绿等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迁移树木,加快迁移树木的再利用,避免迁移树木长期滞留苗圃。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对被迁移树木的管养维护和再利用进行补贴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大树是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