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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2.0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2.0版)》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城建档案馆,各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专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8日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2.0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22〕2号)、《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珠建法〔2022〕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珠建法〔2022〕10号)等文件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简化流程、容缺办理、限时验收”的原则,实施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燃气、防雷(规定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等竣工联合验收。
二、适用范围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方案。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规定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如工程存在不涉及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由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成立市级联合验收办公室,制定联合验收相关政策,指导联合验收相关工作,牵头权属范围内的联合验收工作。
2.完善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统筹市、区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相关事项纳入“工建系统”办理,统一联合验收的申报入口,满足联合验收图纸等资料上传、接件受理、审批过程流转等需求,协调平台日常运转。
3.负责制定、汇总、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联合验收申请、现场查验、审批过程中使用的表单。
4.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成立区级联合验收办公室,牵头属地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指南并报市联合验收办公室。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专项办事指南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联合验收办公室,市联合验收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核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委派人员参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或结果文书。
3.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加强服务,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指导。
4.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尚未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各区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四)政务服务部门
负责竣工联合验收的申报引导、接件受理、办件流转、跟踪协调和发件发证等服务,实行“一窗通办”。
五、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
(二)规划许可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已经完成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具有有效的《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
(三)消防专项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施工管理、技术档案资料完整,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合格。
(四)涉及结建式人防地下室建设的项目,已按人防工程专项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施工管理、技术档案资料完整。
(五)已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22)》《珠海市市政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22)》要求整理完毕,自查合格且在“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工程文件在线服务系统”(https://cjdazxfw.zhszjj.com/)完成项目登记,实行容缺承诺制。
(六)防雷工程(规定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七)燃气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施工项目管理及技术档案资料完整,已进行验收前检查并已完成整改。
(八)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已经完成各分部工程验收,已进行验收前检查并已完成整改。
(九)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通过“工建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资料,系统推送至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征求联合验收办公室及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综合受理
联合验收办公室及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工建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含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
综合服务窗口汇总联合验收办公室及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协调完成资料的补齐补正,资料补齐补正后再次推送联合验收办公室及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现场查验
1.联合验收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和建设单位意见,及时协调确定现场验收时间。
2.联合验收办公室组织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的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到现场查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到场参加现场查验工作。各专项验收人员按职责规定分别开展各专项查验工作。
3.联合验收现场查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传补充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补充的相关资料。
4.现场查验无需整改的项目,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在资料补充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文书和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通过”。
5.现场查验存在需整改问题的项目,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在现场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整改通知中对存在问题、整改限期一次性告知,并对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组织整改,并在完成后在系统上传整改结果。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整改结果出具结果文件和验收结论,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两类。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整改流程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限。
(四)结果出具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联合验收办公室收齐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在“工建系统”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直接登录“工建系统”下载打印。各专项验收(备案)的结果文书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附件,一并使用。
2.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专项验收(备案)任一项有不通过的,联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3.联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验收通过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专项主管部门重新按照联合验收程序开展验收。
七、资料共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在“工建系统”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不动产登记、气象等市、区其他相关有需求的职能部门共享。
八、其他说明
(一)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二)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替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三)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还应满足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涉及的信访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各区可以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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