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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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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产品编号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文号:
地区:
珠海市
发文单位: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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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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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树木作为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保护好、传承好,切实做好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树木保护工作,我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机制,明确了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旨在落实城市树木的日常保护管养责任,明确建设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编制要求,促进树木迁移、砍伐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化,提高园林绿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并强化社会公众对城市树木保护工作的参与度。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8号)

  (二)参考依据

  1.《广州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2.《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及其附件《广州市绿化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论证工作细则》、《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技术指引》

  3.《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树木迁移砍伐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三十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和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树木日常管理制度、树木保护专章的编制、树木的迁移和砍伐审批流程、专家论证工作机制、公众参与、迁移树木的管理和统筹再利用等方面对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1.定义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城市树木”定义为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的树木,并规定本市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为避免与树木保护领域现行相关规定相冲突,同时做好与已有树木保护相关规定的衔接工作,《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树木以及公路、铁路涉及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保护和管理的原则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对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管理保护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中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办法》中的具体措施均围绕上述原则进行制定。

  (二)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责和分工,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的保护职责、树木日常管养保护职责、树木迁移和砍伐审批以及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环节的责任,为各部门在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互相衔接和配合奠定基础。

  (三)树木的日常管理制度

  《办法》通过建立树木电子档案、树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行树木保护责任人制度的方式来规范和强化对城市树木的日常管理和养护。

  1.建立电子档案和树木管理信息系统

  由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档案信息涵盖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养单位等,将档案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区联动的树木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和记录树木的相关情况,实现对行道树、大树的动态管理。

  2.实行树木保护责任人制度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本市城市树木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除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之外,《办法》第七条详细列举了保护责任人的管养责任,明确了管养费用承担问题,并强调了树木修剪的原则和要求。

  (四)建设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的编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坚持规划引领、坚持保护优先,在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中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大树等相关要求,《办法》第八条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和规划阶段注重对现有树木的保护,确立了规划引领的保护理念,强化事前保护,具体措施为建设项目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立项文件和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为了确保树木保护专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办法》第九条对编制树木保护专章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城市更新项目单元规划阶段、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树木保护专章的具体编制要求,要求涉及现有绿地、古树名木,且集中连片分布树木较多的,应当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要求立项及设计文件文本应当包含一表一图一方案及其他必要文件:树木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树木保护规划总平面图(含现状图)、树木保护方案、其他涉及树木保护工作的说明。《办法》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刚性约束,具有较高的指引性和操作性。

  (五)严格和规范树木迁移和砍伐审批程序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确有迁移、砍伐需要的,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迁移、砍伐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经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还需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

  (六)建立专家论证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树木迁移、砍伐审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办法》明确了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分别从论证会的组织、专家条件、论证会的召开程序、专家论证结果的形成与使用等方面对专家论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四条列举了应当组织专家对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相关情形,第十八条规定了专家论证会的组织程序和经费来源,第十九条规定了参与论证专家的硬性条件和人员组成要求,第二十条规定了专家论证会的召开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论证结果的形成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强调,未通过专家论证的城市树木砍伐、迁移申请,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七)强化公众参与,做好信息公开

  《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同时也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提高市民对城市树木保护工作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同时也起到对城市树木保护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及时在信用珠海、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做好公示,施工单位也应当在施工即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告示牌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八)建立迁移树木的管理和统筹利用机制

  《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对树木迁移后的管理和再利用进行了规定,要求遵循就近迁移的原则,将树木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并规定移植树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二次迁移,以降低迁移对树木的伤害。同时,借助树木管理信息系统将迁移树木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建立迁移树木的统筹利用机制。对于公用项目绿化、公益性复绿等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迁移树木等措施,避免迁移树木长期滞留苗圃,发挥迁移树木的再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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