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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珠海市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日
珠海市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珠府〔2021〕13号)的要求,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业主自愿、社区引导、政府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并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第三条 香洲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的3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无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单元内有多套住宅且全部为同一产权人及独立产权住宅建筑(含别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不纳入政府奖补范围。
已纳入城市更新拆建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香洲区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各镇(街道)。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宣传、业务指导和统筹等工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统筹开展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成效推广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区财政局落实增设电梯年度财政补助经费,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补助经费划拨工作;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增设电梯的结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受理拨付增设电梯补助经费工作;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增设电梯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业务,对增设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查增设电梯是否存在绿化、燃气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迁改等问题,协助申请人办理迁移、迁改事宜,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审查增设电梯用地权属是否清晰,设计方案是否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各镇(街道)负责设立增设电梯服务专窗,配备专职人员:
1.受理增设电梯申请、初步审查、联合审查、申请补助经费等业务;
2.组织增设电梯公示、协商调解、听证会等工作;
3.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依法开展巡查、监管安全施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增设电梯、处理阻挠施工等破坏秩序的行为;
4.协助申请人办理供水、供电、通讯、数字电视等管道管线迁移、迁改事宜,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监督申请人依法落实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6.在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作中做好增设电梯的布局规划。
第二章 增设条件
第六条 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属于《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所列严重遮挡范畴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被严重遮挡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如增设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受不利影响的第一、二层业主补偿总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的30%。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层高大于2.2米的架空层都应计入建筑层数,为该建筑的第一层。原则上,错半层的属于同一楼层。
第八条 增设电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增设电梯的意见统一、项目申报、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增设电梯的代理人,负责开展增设电梯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增设电梯建设费用及投入使用后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二)财政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所属镇(街道)申请增设电梯,应当递交以下资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协议书、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风险承诺书;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经核实资料齐全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街道)上报电梯领导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于15个工作日内在《初步审查意见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增设电梯结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二)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查增设电梯是否存在绿化、燃气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迁改等问题;
(三)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审查增设电梯用地权属是否清晰,规划方案是否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第十三条 电梯领导小组已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增设电梯项目,由所属镇(街道)在显著位置(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及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协议书、设计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所属镇(街道)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并附上公示照片。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由镇(街道)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如果异议涉及增设电梯技术方面的问题,镇(街道)可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请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调解,调解时间自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起不超过30日。组织调解的单位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说明和意见(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业主表决意见、费用筹集、补偿方案、设计方案及后续维护方案)。经协商、调解一次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调解说明和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镇(街道)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五条 临公示期满无异议、异议经调解或听证后,组织调解或听证的单位已出具说明和意见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街道)在《初步审查意见表》上注明调解或听证结果并盖章,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通过初步审查的增设电梯项目,利害关系人仍有意见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通过初步审查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所属镇(街道)递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申请联合审查。镇(街道)上报电梯领导小组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盖章。通过联合审查的增设电梯项目,所属镇(街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第十八条 增设电梯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按照《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香洲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珠香府办函〔2020〕129号)中关于《香洲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指引》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填写《香洲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申请表》,报送所属镇(街道)办理施工登记备案手续,领取《香洲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回执》后,进行电梯设备安装。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合格的电梯,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香洲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归档要求报所属镇(街道)进行保存。镇(街道)按照一梯一册进行归档,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统一收集后移交至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和配合镇(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监管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标牌保护工作。标牌应当包含增设电梯项目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香洲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等内容。
第五章 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增设电梯项目,按一台电梯给予6万元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个月内向所属镇(街道)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镇(街道)受理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申请专项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香洲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登记备案回执》或施工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则上,应当由全体出资业主共同授权委托其中一名业主申领专项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洲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香府〔2019〕99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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