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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国有资产房屋拆建更新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国有资产房屋拆建更新安置补偿办法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国有资产房屋拆建更新安置补偿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4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国有资产房屋拆建更新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国有资产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房屋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全资国企、区属全资国企或镇属全资国企,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拆建更新的国有土地上国有资产房屋,其房屋面积认定和安置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已供用地使用权属、房屋报建情况核实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房屋的房屋面积认定结果和安置补偿方案审查及审批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一)已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即相应建筑办理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之一的,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永久性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二)已报建,仅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的永久性建筑物,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绘,并核实原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图纸后,对符合报建图纸的部分永久性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三)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进行临时建筑房屋面积认定。
(四)已建成或部分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相应不动产权证、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资料缺失,不符合历史房屋确权的有关规定,但已在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以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资产管理档案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永久性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五)不符合本条款前四项规定情形的,按无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房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一)申请:国有资产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相应不动产权证、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资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相应委托测绘工作,对申请资料进行统计、初步核实及汇总,拟定房屋面积认定表后报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
(三)部门会审: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对房屋面积认定表进行会审。
(四)结果认定和报备: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会审对房屋面积认定结果进行认定,向国有资产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告知认定结果,并报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应一并报对应市或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产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房屋安置补偿:
(一)永久性建筑:采取不动产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房屋与经认定房屋的土地权利人、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用途保持一致,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除外。
(二)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相应标准执行。
(三)其他,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相应标准执行。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永久性建筑,可给予相应土地权利人、土地使用权性质或土地用途调整:
(一)土地权利人更名:原土地权利人因机构改革或企业并购重组等出现变更的,可办理产权至承接权利人名下或上级主管单位指定权利人名下,相应税费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缴交。
(二)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原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目录的,给予转变为出让性质,相应税费及地价款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缴交。
(三)土地用途调整:工业用途可调整为新型产业;实际作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功能使用的,可在保留划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1:1调整为办公用途。相应税费及地价款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缴交。
第九条 国有资产房屋按照以下标准核算安置补偿量:
(一)永久性建筑:采取不动产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永久性建筑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1倍计算安置补偿房屋面积;安置补偿房屋面积不足原用地容积率1.0面积的,按原用地容积率1.0面积计算;涉及共用宗地的,原用地面积以分摊用地面积为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参照国企用地收储补偿标准核算补偿总额。
(二)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临时建筑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0倍计算货币补偿量。
(三)其他,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相应标准核算。
第十条 在所属更新区域城市更新规划条件批复之日起180日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永久性建筑房屋面积认定结果的10%给予新增物业发展支持,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奖励。
新增物业与补偿安置房屋的土地权利人、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用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房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安置补偿:
(一)申请:国有资产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依据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协商编制安置补偿方案,向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提供补偿核算相应资料。
(二)审批: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组织开展相应货币补偿的委托评估工作,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及审批,向国有资产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告知审批结果。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签订协议:国有资产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审批结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报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及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事项;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资产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纳入“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会同国有资产房屋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五)回迁: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安置补偿房屋建设,承担全部税费,并办理产权至国有资产房屋原权利人名下或承接权利人名下,也可办理产权至上级主管单位指定权利人名下。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办理房屋面积认定和安置补偿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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