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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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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所属分类
政策法规
文号:
地区:
珠海高新区
发文单位:
珠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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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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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纪检监察工委,区人大工作办(政协工作办),唐家湾镇,区发改重大办、区工作机构、区各人民团体、区党工委专项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驻区单位,区属国企,各社区: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1 日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明确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我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本办法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适用于我区非国有房屋类历史建筑。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审核历史建筑修缮加固设计、施工方案、依法核发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展修缮维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备案后,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的修缮外按程度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

  (二)非轻微修缮指在历史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构件残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等除轻微修缮外的修缮行为。

  第五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并需申请补助的,应于本年 9 月底前将次年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上报至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维护修缮补助计划列入次年部门预算。

  非国有历史建筑已纳入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按照我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保护规划、修缮图则、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年度修缮计划等要求完成修缮并通过验收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除外。申请条件如下:

  (一)历史建筑属于私人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且依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

  (二)修缮工程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改善、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等内容的;

  (三)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施工许可证,修缮设计方案和图则。

  第六条 每处历史建筑十年内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只能享受各一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的,一次为 300 元/平方米,按实际修缮维护面积比例支付。

  (二)对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的,其中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等房屋的,一次为 90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的,一次为 1800 元/平方米。

  (三)核发的面积和房屋结构依据,以不动产登记载明的合法产权面积和房屋结构为准。

  (四)对历史建筑轻微修缮与非轻微修缮两次修缮补助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 70 万元。

  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费用有困难的(属低保、低收入、特困等情况),可向区政府申请全额资金支持。

  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处历史建筑在十年内再次遭受严重损坏,且经专家或者相关技术机构评估通过的情形可以再次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历史建筑出现结构安全、难以复原的损毁等濒危问题,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缮维护的,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紧急排险及垫付资金,后续与保护责任人协商偿还垫付资金或依法向保护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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