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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香府〔2023〕38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3日
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战略资源”理念,加快实施“凤巢计划”安居工程,逐步构建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人才安居后顾之忧,根据《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关于实施“香山人才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香洲区政府机关或香洲区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产权属于珠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市安居企业但交由香洲区分配的人才住房,按照珠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的分配方案实施配租。
香洲区各机关单位制定的人才政策经香洲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细则安排人才住房。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香洲区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人才住房的分配、使用、运营管理以及监督考核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可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的租赁资格,并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入住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民事诉讼等手续。
区委组织部、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等人才引进单位负责人才(团队)资格认定、提供人才住房货币奖励补贴情况等工作,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住房的需求调查、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对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督查整改。
区科技、工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申请人信息核查及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区本级人才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核、资金保障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为香洲区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全区人才安居工程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配租标准
第四条 租赁型人才住房面向以下类型的人才配租:
(一)符合“珠海英才计划”要求的顶尖人才;
(二)符合“珠海英才计划”要求的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
(三)被评定为香山创新英才、香山创业英才、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的区级人才;
(四)由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创始人、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五)经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或团队(含港澳青年人才)。
如有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无法决定的特殊情况,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判。
第五条 租赁型人才住房配租标准:
(一)顶尖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居住年限不限;
(二)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分别配租160平方米、14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
(三)香山创业英才、香山创新英才和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创始人、带头人可配租10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住房;
(四)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可配租90平方米以下人才住房;
(五)经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或团队(含港澳青年人才),可参照本条(一)至(四)款按批准的人才类型确定人才住房配租标准。
其中除顶尖人才和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外的单身人士最高可配租65平方米的人才住房。
以上人才住房配租标准中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如申请人为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同一项目团队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上最多安排3套住房。
根据分配房源的实际面积情况,申请人配租低于上述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的部分政府不予补偿;若无规定面积标准的房源,申请人可选择参照较高一级人才类型住房配租标准调剂至较高一档的房源,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申请人应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租金价格。若经调剂仍无合适房源时,暂不受理人才住房的申请。允许两名申请人共同合租一套人才住房,住房面积不超过两者配租标准之和。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应是在香洲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研究批准的其他单位。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人才以家庭或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每户申请家庭或申请个人只可分配一套住房。
申请家庭中所属人才类别较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另一方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及配偶父母可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以单身身份申请人才住房。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香洲区(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新区、鹤洲新区)内原则上应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补贴,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才住房。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无产权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的,申请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应满3年。
(二)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住房补贴等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在退出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已出售转让的住房)或退回补贴后,可申请人才住房。
前款所称“住房补贴”,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全额用于安居补贴或符合“珠海英才计划”、“香山人才计划”资格领取的住房补贴。
第九条 香洲区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接受个人申请。以单位名义集中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按照《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人才住房的分配,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香洲区政府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香洲区企事业单位自行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按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辖区人才住房分配方案和入住人员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请方式及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资格的人才家庭或人才个人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时,申请资料提交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二)近5年内在本区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三)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日期前1个月已缴交社保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申请人属于第四条规定类型的人才;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香洲区租赁型人才住房采取日常受理、集中审核原则,其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人才住房分配方向在区政府网站或其他主管部门网站、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人才住房房源信息,或通过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报告人才住房房源信息。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通过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或人才住房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珠海市香洲区租赁型人才住房申请表》(须填写个人身份、家庭、婚姻等情况并承诺填报信息属实);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所在单位未提供居住住房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职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相关福利性住房政策。
(四)受理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合格申请人名单。
(五)安排入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通知书》,申请人按照人才住房分配方案进行选房。如房源紧张,申请人应服从安排,进行轮候。如申请人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
(六)签订合同。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到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住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开具《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申请人未与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
(七)信息备案。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或将入住信息书面报送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异议处理。申请人收到认定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应于10日内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转入下一环节;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或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顶尖人才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不受限制,其他人才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最长累计不得超过6年。以同区域同类型品质市场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价格为计费基础,各类人才入住人才住房的时限及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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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每次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的有效时间原则不超过2年。若有意愿续签合同的,入住人才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再次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仍然符合条件的,方可与运营管理单位续签租赁合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水平,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
除租金外,申请人入住人才住房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停车费、网络服务费等费用由个人按照正常标准缴纳。
由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租赁的人才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不开具发票。香洲区企事业单位自行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租金收入由产权人按有关财政规定自行安排。
第四章 入住规定及退出程序
第十四条承租人须配合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若因防疫工作等原因要求承租人配合的,承租人需按照珠海市防疫要求提供行程信息或执行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采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及信息。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入住人才住房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换房手续:
(一)若承租人提升人才层级,需要更换较大面积的住房,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提交个人证书或人才(团队)认定文件,按新的人才住房配租标准重新分配住房。
(二)若承租人或其家属因工作地、子女就学地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其他位置相同面积标准的住房,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提交新工作地址的情况说明、子女学生证等材料。
(三)若单身人才因婚姻需要更换较大面积的住房,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等),经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若入住的人才住房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且短期内无法维修或解决的,经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现场确认,承租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相同面积标准住房。
(五)其他需要更换住房的情形。
经审核批准后承租人方可与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合同的有效时间与原合同衔接一致,新的租金收费标准自新合同签订后次月起实施。
第十七条承租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退出住房:
(一)因工作调动离开香洲区且社保缴交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交均不在香洲区的(经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批准的除外);
(二)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达到6年及以上的(顶尖人才除外);
(三)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香洲区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其他保障性质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退出住房的。
承租人逾期未退出或拒不退出住房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退出住房期间的租金。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清退,并追缴租金等费用。人才引进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催缴工作。
承租人存在本条规定情形,但确因子女入学、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住房的,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承租人若需退还住房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退房手续:
(一)入住人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退房申请;
(二)运营管理单位查看室内设施是否完好,核实入住人才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已结清;
(三)运营管理单位与入住人才书面签订退房手续,将信息录入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或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承租人在入住人才住房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须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交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人才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人才住房的;
(五)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人才住房使用功能(包含违规改建、扩建)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损毁的;
(八)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人才住房等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和人才住房、住房补贴等申请。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解除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除按前款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费,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当事人因违反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应同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信息管理系统或有关网站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公示内容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或通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取人才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人才住房的分配、使用、运营管理、退出及相关管理活动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人才引进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单位人才政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讨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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