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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高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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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产品编号
所属分类
市级政策
文号:
地区:
珠海
发文单位: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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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人才住房配售及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人才住房的分配使用、流转退出、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在其辖区生活就业的人才申请人才住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才安居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人才住房的统筹指导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以及监督考核工作;编制人才住房统筹规划;负责本区人才住房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做好筹集建设、配售、流转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及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登记等工作;建设本区统一的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对接市管理系统,实现人才住房网上在线申请、受理、审核、查询、公示等。开展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居住状况等数据的管理及分析运用等工作。

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本区人才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核、资金保障、规上企业资格确认等工作。

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确认,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三大产业政策中的产业人才资格认定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对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中层或以上职务的营销、管理、研发、技术的人才的资格核查,并提供住房货币奖励补贴情况等工作。

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区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条件认定。

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劳动合同备案情况。

市社保基金中心高新办事处负责核查申请人个人社保基本情况。

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不动产情况。

由区管委会指定区属国有企业(高新建投或其授权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住房管理单位,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协助人才住房的配售工作;住房管理单位主管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才住房产权中政府持有的产权部分由区住房管理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年度综合财务报告中反映。

本细则中所称的高新区指高新区唐家湾园区。

本细则中所称的人才指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产业人才。

人才住房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

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住房价格及面积

每个人才住房项目由住房管理单位制定适配的

分配方案,项目具体的房源数量、面积、销售价格等事项在分配方案中明确。

人才住房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品质市场商品住房的50%,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项目均价,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确认通过后,区价格主管单位(可授权住房管理单位)根据片区均价拟定一房一价,一房一价价格根据均价基础上下浮动幅度均不超过10%。

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变动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并结合本区情况,原则上按年度对人才住房项目片区的平均售价进行适时调整,区主管部门再根据调整后的片区均价调整项目细价。

各人才配售的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在项目配售时,各人才段相应的可售住房面积允许适当浮动,浮动比例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在分配方案中具体说明,分配方案须在配售前在高新区官网上进行公布。

 

申请资格与流程

人才住房的配售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合理分配原则,由领导小组负责受理与分配。

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所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

2.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及各类高层次人才称号人员的企业;

3.团队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级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

(二)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已实际投资1亿元或上年度总产值/营收总额大于等于1亿元且纳税在1000万以上的其他企业。

(三)规上企业。

(四)与管委会签订协议且协议中涉及房源兑现条款的企业,则按照约定数量优先选房。

上述企业中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应经所在企业推荐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为教育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2.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并且在企业担任中层或以上职务的营销、管理、研发、技术的人才;

3.符合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

(二)已获评且在服务期内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

(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人才。

申请人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个人申请资料提交截止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25周岁才可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婚的则无年龄限制。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的,申请人才住房的须满足25岁年龄限制。

离婚或丧偶的有子女的,且子女归申请人养育的,申请人才住房无年龄限制,反之须满足25岁年龄限制。

2.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3.5年内在珠海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4.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自申请截止日期前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

5.申请人5年内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赡养的老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不作为申请人购房后资格复核的对象,共同申请人必须满足第十四条2、3项条件。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不接受重复申请,重复申请双方均视为无效。

申请人须保证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并且合法,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人才房,经查实,取消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并且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住房。

申请人才住房的家庭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亦可纳入其赡养的老人。

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家庭只可享受珠海市(区)同类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的其中一种,已享受共有产权房等其他其他政策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在退出住房或退回补贴后,可申请人才住房。

选房顺序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每批次可供销售的人才住房配售前统一组织合资格申请人选房顺序号抽签,如本批次选房后仍有剩余合资格申请人未能选房的,将安排参与同批次后续房源的配售。

与管委会签订协议且协议中涉及房源兑现条款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直接优先分配,所在企业的合资格申请人不参与选房顺序号抽签,选房顺序由企业自行确定。

人才住房申办程序:

企业资格认定。每年由领导小组公布当年度合资格企业名单。

(二)由领导小组公布当年度房源供应计划。

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入申请系统,备齐有关材料后提出申请。

审核。区相关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及核查材料后交领导小组汇总整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办事处核查申请人在申请截止日期前6个月个人社保缴交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及申请前不动产交易情况;区人才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市政府或其他部门人才安置政策。

审批。领导小组汇总各查询结果,并经专项审核小组审议通过后在系统内告知或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

审批公示。领导小组将经审批确定的人才住房分配人选名单通过系统主页或高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选房。人才住房管理单位根据房源情况,不定期组织抽签选房,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组织申请人公开选房,与管委会签订涉及房源兑现的投资协议的企业优先选房,有资格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签约与反馈。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住房。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高新区产业人才住房购买申请表》(纸质材料或系统表单);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证明、有效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等相关证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企业推荐函原件;

(六)已婚的申请人须提供结婚证,离婚申请人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

(七)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在等待配售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算。

 

使用管理

人才住房项目建成后,区住房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人才住房资产接收工作,在签订移交协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估值入账;区住房管理单位负责人才住房的具体运营及管理,应当向区住房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人才住房资产的变动情况;当人才住房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区住房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住房管理单位对已购人才住房的家庭实行

每季度资格复核工作,主要核查内容为家庭住房情况、婚姻情况、工作情况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每季度末提供购房人的不动产情况,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每季度末提供购房人的社保缴纳情况。

申请人在购得人才住房后,其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住房管理单位对购房人个人社保缴交及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购房人在所购住房未解除封闭流转之前,不得购入其他住房,封闭流转特指由政府回购或指定交易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在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如因婚姻状况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减共有人的,购房人需向住房管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购房人凭借相应批复可向登记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原购房人为所购住房的产权责任主体,住房管理工作依照购房人资格变动而变动。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不满3年的,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回购申请,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即合同成交价)进行回购,购房人逾期未提出回购申请的,除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强制回购外,购房人需从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到发起回购流程当月止,按市场租金的两倍向住房管理单位补缴租金,届时市场租金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3年至未解除封闭流转前,住房回购的,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即合同成交价)加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自交款之日至回购协议签订当日计算的利息。

购房人有需转让的或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情形之一的,应向住房管理单位提请回购或转让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

如购房人转让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届时有效的服务平台上进行申请与房源公示,意向购买人需先在服务平台上完成资格审核,凭借相关资格认定的回执与购房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人才住房的购买人在购房后应在高新区企业内工作,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购买人应在终止在高新区工作后60日内主动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退房申请,后续流程具体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因在区内再就业而中断工作的,每次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视为终止在高新区工作,三个月届满日认定为终止日。

购买人拒不退房的,住房管理单位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住房单位回购的房源在完成修复、清洁等工作,符合销售基本条件后,纳入下一年度配售的人才住房房源。

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条件的,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

购买、转让、回购或收回人才住房,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支付各自应缴交的税费。

因解除封闭流转而获得的收益部分,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应付税费。

个人未解除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不得抵押(办理购房按揭的除外)。

对空置的人才住房,产权仍属于住房管理单位,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出租,承租人应优先考虑符合购房条件的产业人才,承租人使用住房期间应依法缴纳相应费用,已出租的住房在接到住房管理单位通知后60日内完成退租工作,如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租的,逾期交付期间按市场租金的两倍向住房管理单位缴交租金。

封闭流转期间,人才住房的转让价格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测算指导价格并予以发布,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第三方价格评估单位库,单位库单位不少于3家,每套房源的转让价格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评估单位,评估单位根据市指导价格,拟定房源一房一价,评估费由交易完成后的购买方支付。

    市里无指导价格时,由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算。

如购房人要申请解除封闭流转,须在购买人才住房的第11年内申请,按《管理办法》要求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按届时有效的税费政策缴税。

增值收益的计算方式为届时房源评估的市场价与原购房市场价差额的50%,解除封闭时的市场价由申请人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的第三方价格评估单位库以抽签形式确定的一家单位进行评估,评估费由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因回购、转让或收回人才住房的,退房时应到达以下腾退标准:

结清房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

恢复房屋为入住时状态,清理个人物品并保持室内干净卫生;

修复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造而造成的损坏;

完成户籍迁出;

注销根据地址注册或申请的数据信息服务,如网络、数字电视等。

 

监督管理

 

购房人购得人才住房后应承担以下义务:

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期缴交所购房源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应及时向供水、供电、供燃、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应合理使用所购人才住房,不可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转租人才住房,不可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实施影响住房施工功能和质量安全的行为。

应在人才住房交付后1年内入住,无确切合理的理由不可长期空置。

如购房人无履行以上义务的,住房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购房人限期退出住房,根据年限情况,依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执行。

 

附 则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人才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除按规定收回住房外,申请人不良信息纳入高新区诚信监管体系。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申请人购入人才住房后有违法犯罪行为,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回住房。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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