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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
珠海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珠海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 5月25日
珠海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保护长效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通过财政转移方式,缩小永久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职工)收入,提高农民(职工)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和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范围为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珠海市级、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对象为珠海市范围内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责任单位。
第五条 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为500元/亩·年。省级补偿资金不得抵减市级补偿资金,发放时间根据省财政部门下拨我市补贴资金时间确定,使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偿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财政共同承担,其中50%补偿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剩余部分出资比例根据各区生态保护责任分配系数计算,具体出资比例及计算公式如下:
第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每年下拨一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各区上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计算市本级和各区财政应分担的实际金额,各区在上解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需分担的资金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再将对应补偿资金转移支付给相应的区财政,由各区划转到各镇(街)、村(居),并通过村(居)账镇(街)代管的财务管理平台落实到村(居)。
第八条 补偿资金可用于:
(一)农户(职工)购买各种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为垦造水田项目管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的水利、机耕路、排灌渠维修、农田低压电网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
(三)用于购买粮食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水稻机耕、水稻机收和种植各种绿肥(含兼用绿肥)等;
(四)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五)农业培训、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农村土地整治、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资金使用需优先保障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前款第五项规定所列项目的支出不得超过年度补偿资金的40%;支出使用需备注是否有叠加使用其他财政资金,叠加补偿不可超过项目成本的100%。
第九条 各镇(街)是补偿资金使用支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核定情况,及时将补偿资金分解下达至补偿对象,督促指导其加快资金使用支出,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推进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下拨到村(居)和其他责任单位的补偿资金使用应纳入村(居)务公开范围,村(居)和其他责任单位应将收到的补偿资金及使用情况在村(居)和其他责任单位内进行详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保护责任单位在与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列明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每年应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补偿资金使用实施监管,于每年5月底前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书面向自然资源、财政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在次年核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面积前未整改完成(恢复原状)的,取消承担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居)或其他责任单位当年补偿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
(二)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后,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永久基本农田撂荒或闲置超过1年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对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村(居)补偿资金使用报批程序、镇(街)村(居)工作职责及监督与管理等,确保补偿资金使用安全,并报市自然资源、市财政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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